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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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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pdf


规范中关于门窗和幕墙的标准有:


1、废除《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 3.0.74.1.14.2.14.3.14.4.15.1.25.2.97.1.1


2、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3、2.2.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4、4.1.3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1 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2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3 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4 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5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 4.1.7 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 4.1.8 条的规定外,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5、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6、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7、4.1.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8、4.2.2 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 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9、4.2.4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抗爆墙一面贴邻,与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其他变(配)电站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危险性区域外,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


10、4.2.7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11、4.3.11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应向室外开启。


12、4.4.3 地铁工程中的下列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1 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2 变电站、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3 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4 废水泵房、通风机房、蓄电池室;5 车站和车辆基地内火灾时需继续运行的其他房间。


13、6.2.1 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


14、6.2.4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等构造竖向蔓延的措施。


15、6.4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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